忘了从哪看来的,说影响人生的重大事件中,排序第一的是配偶死亡,第二是离婚。凡事预则立,不预则废。没想到这个规划系列的文章,居然就把这两件大事融合在一起了。上一篇写了已婚有孩没遗嘱的故事,这一篇继续,看看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工具在死亡和离婚中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。 主人公都是安省居民。 年轻夫妻、孩子未成年 大卫和莎莉是一对年轻夫妻,有一个8岁的孩子。父辈给大卫这一代留下了不少财产,小夫妻从结婚就财务自由。两人吸取了长辈的经验教训,有了孩子不久就立了遗嘱。
Guardian for minor 按老套路,大卫在遗嘱里提出若去世时孩子尚未成年,监护权首选给太太莎莉;万一发生 common disaster 双方同时去世,则设大卫的弟弟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(primary guardian),姐姐为备用监护人(alternate guardian),这种安排可避免万一第一监护人到时候不在了,或不愿承担监护责任,还有第二监护人替补。
Testamentary trust 遗产分配方面,先走的把资产全部留给后走的,后走的这位再把财产留给给孩子。若最后这位去世时孩子未成年,则将全部资产纳入信托(testamentary trust,这是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,去世后才生效),由莎莉的姐姐作为受托人(trustee) ,孩子是受益人。受托人有”受信义务”(fiduciary duty 即受托人对信托受益人承担的法律义务,必须尽力尽责地凡事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先) 须确保信托内资产都用在受益人身上,以孩子的利益最大。 在信托文件中,他们详细地给每项资产做了安排指示,并明确给了 trustee 一定的自主权 – 投资权和分配权 – 受托人可决定信托内的资产如何投资、买什么产品、收益在什么时候、按什么比例分给孩子,比如支付私校学费、课外班、旅游、以及大学学费等; 等孩子满了18岁,允许他从信托内支取投资的收益作为开销,但本金继续保留于信托内;满21岁时,孩子可从信托内支取 1/4的本金;满25岁时,可支取剩余本金的 1/2;满30岁时可把剩余资产全部拿走,信托清空。
21-year deemed disposition rule 大多数的加拿大信托有 “21-year rule”,即每隔21年信托内的资产被视同在市价出售, 作为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,信托必须报增值税(T3 return)并按个人的最高税率交税。 就算最糟的情况发生了, 大卫和莎莉今年不幸同时去世,遗嘱生效,信托建立。21年周年到来时孩子29岁,信托内的资产会因“视同出售” 而交很高的增值税。好在提前考虑到了这一点,在信托文件里,大卫和莎莉留给了 trustee 足够的自主权,只要姐姐觉得时机成熟,可在信托21年周年到来之前就将资产全部分给孩子,这样信托就可避免 deemed disposition 而引发的高额增值税了。 资产从信托中转给受益人遵循 capital asset rollover, 孩子接手不交税。之后由孩子继续持有,等他日后出售或去世时再计。 根据信托内资产的构成和受益人的具体情况,受托人也不用急于在第21年之前将资产做出分配。如果那时发现孩子染上毒瘾、面临婚变、或者是一个挥霍无度的生活方式,那么受托人宁可选择不分配,而是让信托交增值税(信托内没有流动资金时,可变卖一部分资产用于交税), 确保资产继续由信托持有。 信托是个神奇的存在,它既有私密性,同时还保证了资产能按委托人的意愿,分期分批、分阶段地给孩子,巧妙地避免了孩子在年少无知时忽然继承到一大笔钱而胡花乱造,或因交友不善、婚变、生意纠纷等造成原生家庭资产流失。
中年夫妻、孩子成年 再看一个例子。 大卫和莎莉这次育有两个孩子,都已长大成人,儿子Tom 33,女儿 Alice 31。一儿一女大学毕业后一个进了投行,一个自己创业,事业都处于上升期。大卫和莎莉打算立遗嘱了,孩子们建议父母在世时尽量享受生活,还表示以他们的状况并不需要父母的经济扶持。父母此生花不完的可通过遗嘱把资产纳入信托内。 遗嘱立好了,按计划去世后遗产一分两份,进入两个信托。一个给儿子设立,让儿子自己作 trustee,受益人是儿子、儿媳、和他们的三个孩子以及孩子们未来的子孙;一个信托给女儿设立,让女儿自己作 trustee;受益人是女儿、女婿、他们的四个未成年孩子以及未来的子孙。 大卫和莎莉度过了一个安逸富足的晚年。去世后,遗产先用来支付葬礼、还清债务、完税后再遵遗嘱一分为二,每份价值200万。按遗嘱,200万被分别纳入信托,由各自的 trustee 进行管理。儿女都不差钱,只做了一些保本为主的投资,每年几万的利息和分红收入。这收益若都留存在信托内,信托须按个人最高税率交税;倘若发出来,由于Tom 和 Alice 个人收入高,税也高,不合适;于是他们选择将收益分给其他受益人 – 他们的孩子们。孩子此时收入低,税阶低,除了每个人享受个人免税额 1.3万,上大学的孩子还可用 tuition tax credit 进一步降低交税。 就这样过了二十年,他们一直按这个模式操作,trustee 每年把信托内的投资收益分出来,哪个受益人收入低那一年就多分他一些,达到家庭整体交税的最优。 5年后,Tom离婚了 Tom离婚了,太太要分家产。没关系,信托内的资产完全不受影响,不被分割; 10年后,Alice 生意困顿 Alice和朋友合伙的生意卷入了一场fraud,个人名下的资产几乎都拿去赔偿或抵债。没关系,信托内的资产丝毫不受外界债主的追索,给她留下了下半辈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东山再起的本钱。
21-year rule 由于信托的 “21-year rule”,为避免到时候交很高的税,在快到第21年周年之前,Tom和Alice分别将信托内的资产 “rollover” 给到自己, 等今后处置时再计税。 老年夫妻、孩子已成年 再看个老年的例子。 大卫和莎莉年近七十,有三个成年子女。家产毛估价值有540万。俩人想一碗水端平,给每个孩子180万(就没想交税的事儿)。
家庭资产主要包括: - 共同持有一套多伦多市中心的 condo,此时价值 135万,购入价50万,是家庭主要居住地
- 共同持有一个蓝山雪场附近的 townhouse,此时价值 173万,购入73万;前些年只有周末或节假日去小住,退休后觉得市中心太吵,渐渐去蓝山住得多了,从没出租
- 大卫还有 RRSP 45万,TFSA 7万;莎莉有 RRSP 77.5万,TFSA 7.5万
- 二人的普通投资账户还有不少的股票,目前市值95万,成本约 65万
两人的遗嘱内容差不多,先去世的一方将全部财产留给对方,第二个去世的再平分给孩子们。老二喜欢滑雪,多次表示蓝山这套房子太方便了,很想要。父母在立遗嘱时就把蓝山的 townhouse 明确留给了老二。 人在去世的这一年资产视同在市价出售,deemed disposition on death 会导致 final return 交很高的增值税;再加上遗产认证,安省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为 1.5% 。因此上面大卫和莎莉高估了他们去世后能给孩子们留下的财产,忘了这税费考虑进去了。
下面就看看交税: Final return 配偶先后去世。先去世的一方进行 spousal rollover 把资产以购入价 “rollover” 到配偶,只要配偶健在,先去世的这位基本能做到不交税; 最后一位也去世之后,按目前的市值,多伦多的condo增值85万,蓝山房子增值100万,两房同一年购入的,持有到现在蓝山比多伦多的增值幅度大,因此指定蓝山为 principal residence 更合适。这样一来蓝山的100万增值全部免税了;Condo则按投资房,增值的50%计入收入;RRSP按市价计入收入;TFSA免税不需要计;股票的增值也是50%计入收入;合计应税收入约 180万, final return 交税90万。 这人要是去世了别忘了CRA也是继承人之一啊,它先于嫡出的孩子们把90万拿走了。
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按遗产在去世这一天的市价毛算,遗产认证费得有8万多。房产如果还有贷款没付清的,可从市价减去贷款余额再算 estate admin tax。 合计税费98万。完税后,“净遗产” 价值为 540万-98万 = 442万,三个孩子均分,每人 147万 – 不是父母之前认为的 180万。 蓝山此时市价 173万,但老二的遗产份额只有147万,想要得到蓝山他必须额外拿出26万补偿给另两个兄弟。26万不是小数目,怎么办? 遗产规划时既然已经预见到这个问题,老二可在父母在世时为他们买一份保额为26万的人寿保险,由老二负责交保费,受益人写他自己。父母去世后保险赔偿金26万直接免税到他账,这资金问题就解决了。还可以让父母出钱买80万的人寿保险 (26×3=78万, 建议再多买一点,把认证费也打算出来)受益人就写 estate,这样保险赔出来的80万进入遗产(遗产认证费会比之前多1万左右),每个孩子能多分26万,每人得到 147+26= 173万,老二正好可以拿走蓝山这套房。
这个故事告诉我们: 第一,你的遗产并没看起来那么多,CRA会抢先拿走一大块,税后的“净遗产”才能轮到孩子; 第二,若不是大卫夫妻有很多 RRSP 和股票类的资产方便及时变现,哪拿得出近100万现金交税?没钱交税的话,遗产执行人就得卖掉一部分不动产,可能老二就拿不到蓝山的房子了;有能力的父母请确保遗产里有足够的易变现的资金,别一撒手去了把烦恼留给孩子; 第三,人终有一死,保险既能解决死后交税的问题,又方便孩子之间在继承时找平。 不给孩子添麻烦,是中国父母的最后一滴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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